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 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虽然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为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所以,行为主体只是疑似身份犯。其中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
2. 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
3. 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
这两种罪都归类于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都侵害了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利益,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
(1)前者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则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前者无论是否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符合犯罪条件;而后者所指的产品则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前者规定构成犯罪需达到一定销售额;而后者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山东德州“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被告人采用从废旧金属收购站购买的原材料,私自焊接制造了一台小锅炉,王某购买后在使用中被炸身亡。该锅炉系“三五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王某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2、 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认定伪劣产品。对于相关伪劣产品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优先以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注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因此,因此倘若没有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认定该案涉产品,那么可能存在认定错误的情况,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
3、 涉案产品未经鉴定或鉴定程序无效,相关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办理中,最常见的是鉴定或检测意见书,案涉产品是否系伪劣产品都需要进行严格鉴定。如果无法鉴定或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无法证明案涉产品是否伪劣,则不能定该罪。
4、 犯罪所得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的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从行为人销售伪劣产品的直接销售金额着手展开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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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种子法》,兴佳公司、昆丰合作社销售未经审定的“尤某”马铃薯种薯、“费某”种薯不能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没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新大平种薯,因未经鉴定,不能认定为伪劣种子,数额不到5万元,也不构成其他犯罪。2016年1月1日实施的《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不包括马铃薯,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亦不构成其他犯罪。另,本案鉴定意见书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名章,实际为行业内部鉴定书,应参照行业内部规定衡量。
本案属于现场鉴定,应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无效,故该鉴定不能采信。兴佳公司和昆丰合作社将不允许销售、推广的未经审定的“尤某”、“费某”、“新大平”种薯销售给顺丰公司,存在过错,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无罪。
2022年3月25日第一稿
劳动仲裁法解释一 劳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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