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一、概念
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或者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本诉讼正在进行
3、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将未诉讼中的原、被告置于被告的地位。但居于被告地位的原、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类型
1、辅助型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被告型第三人,因自己与本案被告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最终可能被法院直接判决对原告承担责任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无论是参加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都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没有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则无上诉权;要求承担责任,则有上诉权
二者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目的:事后救济案外第三人 打击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
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无法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6个月内起向法院申请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申请
谁作出生效裁判即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运用合议制 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则上不中止执行,避免第三人滥用起诉权
请求方式:
撤销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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