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12月3日电 (记者 张添福)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日以“十问十答”形式,解读新修订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对于公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否取消计划生育的疑问,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应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发展。
对于妇女生育假(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生育假(产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的问题,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应称,妇女生育假(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妇女,生育假(产假)均为188天。生育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2021年11月24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能否享受延长的生育假(产假)的疑问,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应称,截至2021年11月24日(含24日)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假(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妇女均可享受188天的生育假(产假)。2021年11月24日前已休完158天产假的,不予补休。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的问题,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以生育胎次计算。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即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同时,在女方生育假(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十五日的看护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看护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看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育儿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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