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1: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要义理解: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事由的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法定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诉讼时效制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障碍事由是:
(1)不可抗力。须有符合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会使正在进行的诉讼行为不能正常进行,继续进行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这是因为无法确定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继承纠纷的诉讼活动。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这是指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予以身体强制,后者对权利人的身体进行拘束,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而使其无法主张权利或者对权利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或者不能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比如战争、地震等。
2、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中止时效的原因,就一律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加上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法条2: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义理解:
1、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及后果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从时效期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
3、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是: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履行请求是指权利人对于因时效受利益的当事人,而于诉讼外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承认,是指义务人表示知道权利存在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的,已表明其已经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例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4、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使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起算点的方法是:
(1)以起诉或提请仲裁、调解而中断的,自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之时起重新计算。
(2)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而中断的,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
(3)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的,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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