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营信息 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利用经营信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为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合了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等经营信息用于商业运营,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所有关于耐克公司的项目和内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蔡某于2018年起设立并经营“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耐克公司内部网盘下载上述经营信息,仍然付费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时收取相应会员费营利。经鉴定,耐克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机内相关电子数据等,与耐克公司经营信息实质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11月26日,经权利人耐克公司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提取微信小程序中的会员费收取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及时固定第一手客观证据。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求权利人补充提供采取保密措施情况、涉案信息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将从涉案存储设备中提取的电子数据与蔡某使用的数据进行逐项还原分析比对,查明经营信息被非法使用牟利的情况。2021年1月29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批准逮捕。
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以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杨浦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杨浦区检察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蔡某使用的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进行同一性比对。二是准确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商品的价格和库存信息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数量、进货价格、生产进度安排、产品销售方案等,竞争对手在获知上述信息后可以相应调整经营策略,进而取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经营者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综上,本案经营信息具有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督促蔡某积极退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年4月26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权利人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仲裁协议案例?仲裁协议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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