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很多时候,表面上说是投资某项目,当事人之间可能还签订了所谓的“投资协议书”,约定了保底条款,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利息之类的,也根本上就没有把你列入股东名册,这就是披着“投资”皮的实质上当事人之间可能建立的是借贷法律关系了。
投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资本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主要表现为入股、合伙等方式,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本文主要探讨入股、合伙等方式的投资行为。
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两者在资金的投入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为一方的资金融通给另一方,一段时间内,都可能收回大于当初资金融出的金额。
表面上具备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形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 情形。但实质上投资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的不同显而易见。从行为性质来看。投资行为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借款行为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收益的属性。从实际履行来看。投资人支付了约定金额,出资完成后并不参与项目的经营和管理。从行为后果来看。虽然名为“投资”但不承担风险,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保证借款人固定的本息收益。借款目的不影响借款的性质,即使具有投资表象,借款人依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投资关系的主体通常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人投资后转化为具备一定人身属性的公司股东、合伙人等, 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 。享有决策权、要包括参与决策权、利润分配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代为诉讼等权利。借贷法律关系的借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要求借款人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返还本金及利息。
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获得的收益与公司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获得收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即公司股权分红或企业经营利润分配。其分配的基本前提,需要公司、企业等当期有可分配的利润为前提,否则属于违法分配。另一种情形即转让投资份额,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存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此时投资者转让其投资份额,往往能够获得比投资当时更多的收益回报。
借款法律关系中,借款期限届满后,不论借款人是否有盈利,都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收回借款本金及所获得的利息的资金可以是借款人公司、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甚至包括借款人通过第三方融资款。
投资者因投资行为获得投资人身份,享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等相应权利,同时承担公司、企业的经营风险,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投资者收益由公司、企业利润决定,按照约定比例或投资比例分配利益。当公司、企业经营不善,无利润甚至发生亏损之时,就可能发生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全部或部分损失掉的可能。
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形下,无论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借人均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债务人发生亏损之时,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在有第三方提供增信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由第三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所谓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中,形式上双方正常都会签订“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了保底条款,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利息之类的,甚至由第三方提供增信措施,以确保获本金的收回以及获得固定回报的利息。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协议之效力以及实质法律法律关系的认定,颇为复杂。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已有的司法裁判中,案件的定性不应受制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是依据实质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否定了投资合意的情况下,对合同原本关于投资本金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对于以投资合同为名,收取固定收益的约定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的情况,在按照借贷法律关系纠纷处理之时,应当将固定收益调整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之内。
法律硕士,致力于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公司类、合同类、建设工程、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民刑交叉业务。
高法对个人贷款购房、父母出资购房等出司法解释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2023年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14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