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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均属职务性财产犯罪,均是将公款转归行为人控制,但其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加以具体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文摘自《职务犯罪罪罚标准图表速查(贪污贿赂篇)》)
1460/挪用公款家人会被询问吗(本人挪用公款会牵涉家人吗)
村集体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公款项目(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性质)
私吞公款3000万怎么量刑,怎么量刑的(私吞公款3000万怎么量刑,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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