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9日,原告徐某在开封市祥符区某集团压力车间摘取航吊上的挂钩时,架子上的钢管滑落,砸到了徐某的脚部。然而徐某在工作时未穿戴车间统一配发的劳保用具。事发后,徐某到开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开放性多发性足骨折、足部套脱伤等。徐某住院6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5万余元,被告刘某作为压力车间承包商,已全额垫付。徐某合理损失另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上述费用共计67851.46元。
经审理,开封市祥符区法院认为,徐某为刘某提供劳务,二者之间应为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架子上的钢管滑落砸伤,本案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徐某作为熟练工人,在工作中没有穿戴车间统一配发的劳保用具,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致己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30%的民事责任;刘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安全措施不到位,疏于安全监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因此,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徐某和刘某在各自过错责任范围内依法确认。综上,刘某按70%的比例向徐某赔偿47496.02元,扣除已垫付费用,应再赔偿徐某2101.58元。徐某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法官李冰: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的事实存在,相关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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