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条很多人不是很理解,也有很多的误读,今天咱就详细说明下,不做其他法条的解读了,只求把这一条应该注意的点说清楚。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期间是请求权,
《民法典》第188条到199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展开解释,反正就记住一句话:
而除斥区间,是形成权。是可以自行决定的权利,保险金的请求权不能使用除斥区间的相关规定。
这里要注意,《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不管人寿保险,还是非人寿保险,其诉讼时效期间均不是普通的三年,而是应该按照《保险法》的两年和五年为依据。
好了,今天的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再见。
劳动仲裁后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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