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李某来到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李某借给王某5万元,王某借给孙某4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李某急于用钱,但经了解王某已无还款能力,便多次催促王某向孙某催讨欠款,但是王某置之不理。李某了解到孙某是有能力还款的,就多次找到孙某希望其尽快还款给王某,但是孙某认为自己借款跟李某一点关系也没有,王某都未催促,李某简直莫名其妙。无奈之下,李某找到工作站咨询,询问自己可否起诉孙某?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上述所指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于自己的到期债权置之不理,又怠于行使自己的还款义务。李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孙某的行为即为行使自己的代位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民间借贷时,先审查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本案中债务人享有债权,还能够追索回欠款,如果没有债权或享有的债权不足以偿还自身债权,将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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