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涉案建筑物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予以赔偿,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建筑物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生活物品等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
☑ 裁判文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8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敬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涛、陈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吴东机。
委托代理人王德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敬增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行赔终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金敬增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的涉案房屋系合法财产,被申请人应当就违法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向申请人进行赔偿。2.一审、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二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判例确立的行政赔偿原则及精神不符。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因违法强拆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9935337元。
南宁市高新区管委会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也是在原审中多次提出的重复理由,依法应不支持其再审申请。2.本案涉案房屋是没有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且应当予以拆除,不属于合法财产。3.申请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993533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
综上,金敬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敬增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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