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1079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河南焕廷律所事务所,郑州离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继承等案件类型,专ye律师团队,提供民事、刑事、经济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郑州离婚房产律师(离婚房产分割案件)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11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