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负责侦办该案的警察是被害执法警察的同事,在长期工作关系建立的“革命友谊”和为战友“报仇”的心理驱使下,难以使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保持理性、客观和中立。情绪化的入罪思维决定了该侦查人员可能更注重收集行为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无罪和罪轻证据。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很难被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刑事拘留、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是必然的诉讼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提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准逮捕,也会导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摩擦,“配合”关系将会破裂。在该类案件的办理中,侦查机关可能会“放大”行为人的过错,而有意无意“缩小”警察的执法过错,或者对此视而不见。即便是侦办案件的警察保持了客观中立,但是公众未必相信和理解。侦查人员基于前述原因,可能会想办法将行为人送上法庭,最终被定罪。否则,将会落得个“无情无义”或者“打击不力”的骂名。为避免可能的此种指责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千丝万缕联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而设置的,其价值在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虽然不是被害的警察办理本案,但是由其同事办理 ,仍不免给人以“原告抓被告”的印象,“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质疑难以消除。
在警民冲突比较尖锐和警察执法公信力不高的当下,为了减少民众对警察执法办案的质疑,宜由该警察所属公安机关以外的机关办理。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同时,程序公正又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新罪名,一般认为属于轻罪。轻罪案件在罪与非罪上本就存在重大争议。以袭警罪为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这里的“情节严重”治安处罚与袭警罪的界限难以界分。由被害警察的所在单位进行侦办,往往倾向于“入罪”认定。即便侦办人员能够依法公正办理,但是单位领导可能给办案人员“定了调调”,其也难以抵挡此种“指令”。在丹东父女二人袭警一案中,不少公众根据视频资料认定父女二人不但无罪,甚至连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都够不上。面对舆情几乎“一面倒”的态势,只要郝某成被追究袭警罪的刑事责任,无论最终实体处理结果如何,公众都会提出质疑。
因此,建议刑诉法未来修改时立法机关可以注意到该类案件的特点,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追诉程序的特殊程序设置。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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