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这是《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特有条款的提示性规定。当然,除此之外还需满足合同整体性的相关要求。因此,结合实践经验,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
1.主体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租赁物条款,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位置、配置等基本信息。
3.租期条款,包括租赁期限、续租等。
4.租赁物交付与返还条款,包括出租方交付租赁物和承租方交还租赁物。
5.租赁物的使用条款,包括租赁用途、装修装饰及转租等。
6.租赁物的维修条款,包括维修义务的承担、维修范围等。
7.费用及支付条款,包括租金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承租期间其他费用的承担等。
8.违约条款,包括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
9.合同终止条款,包括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合同终止后相关后续事宜的处理等。
10.争议解决条款,即约定发生争议后如何解决。
11.其他程序性条款,包括合同生效、份数、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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