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王某于1983年8月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当时因双方父母坚决反对,他俩当时没敢正大光明的冲破世俗的铁笼,而是悄无声息的生活在一起,没有拿结婚证,等到双方父母知道他们有小孩时,已经“生米煮成熟饭”,此刻唯有顺其自然,让他们心想事成。
他们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再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也就没有结婚证,一直生活到2022年3月,二人因为生活问题反目成仇,势不两立,都愿终结此段生活大半辈子的婚姻。
孙某与王某没有结婚证,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可直接自动解除,还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
合法的夫妻关系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异性男女,平等自愿,结婚年龄符合规定,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形式要件主要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领取结婚证。
本案中孙某与王某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其与现在的《民法典》规定不相一致,但因为他们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此时,他们就是合法的夫妻,这种婚姻关系就是大家平时常说的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要想离婚,也必须要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只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了,他们才可脱单,才是合法化的单身,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与他人结婚。16761276127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关于对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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