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增加请求事项,如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自身损害,增加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赔偿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是增加请求数额,即诉讼请求的种类和数量都不发生变化,仅增加某一项或某几项请求项目内的数额。在行政诉讼阶段,能否增加诉讼请求,不但要看法律规定,还要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审判结果。
根据前款法律规定,原则上,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后,原告是不能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但例外的情况是,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具有正当理由,且有证据证明。故,当事人在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审慎、仔细的和已委托的律师确认自己的诉讼请求,尽量避免提出错误的诉讼请求、或漏提诉讼请求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
法律为何不规定原告可以随时或在某一法定期限内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呢?因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但会影响法官准备审判工作的方向、更决定了被告作出答辩的主要内容。如果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增加新的诉讼请求,那么不但法官要重新做庭审准备、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案件,被告也要变更其答辩内容并整理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此一来,庭审效率极低,且不便行政纠纷和矛盾的处理解决。所以法律仅规定了,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这样既避免案件审判效率低下,也能同时保障原告在特殊客观情况下,增加诉讼请求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此外,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确实需要增加诉讼请求的,一定要及时和法官沟通,并拿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期法官能够同意。但当法官同意当事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时,是否要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则要看当事人增加的新的诉讼请求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增加新的请求事项,则法院有可能会决定,因需给被告合理举证及答辩期限故要中止该案审理,另行开庭;当然如果被告经法官当庭询问,认为不需要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且同意或要求继续审理该案的,该案可能会继续审理;若当事人只是在原来的诉请范围内增加请求事项的数额、变更计算方式,且不影响法庭继续审理案件的,则法庭可能会继续审理该案。
最后,当事人要注意的是,提出诉讼请求既要有法律依据,也要有事实依据,在前述依据不足、不充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败诉,或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所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最好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建议或帮助下,精准确定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以有效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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