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000014 刑罚主刑之有期徒刑】关于刑罚主刑中的有期徒刑的法律解读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体,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由于“先行羁押”也是剥夺人身自由,因而在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时,应当予以折抵。如果被告人只是取保候审,并未剥夺人身自由,不能算作羁押。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在判决前曾经屡次被拘留又屡次逃跑,并继续犯罪,最后逮捕判刑的,能够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后亠次被羁押的时间。在此之前多次羁押的时间,均不能折抵刑期。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犯罪分子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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