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进高出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因为无论是生产商还是贸易商都有一个基本的市场追求:盈利。
那么,如果低进高出就成为市场规则,通常情况下由市场交易主体自由决定交易价格。但是,如果低进高出的价格差非常巨大,是不是构成诈骗犯罪?
如果产品真实存在,厂家或者商家在销售时做了虚假宣传,致使发生了以远高于市场价格或者出厂价格的价格销售产品的,也不应当被认定构成诈骗犯罪。
如果销售的产品货真价实,但却是以拉人头的销售模式进行的,即符合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条件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隐瞒了或者虚构了产品的功能对外销售,比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的,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或者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销售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笔者认为不应当按照诈骗犯罪处理。如果确有销售伪劣产品的,则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处理。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上看则主要审查是否实际交付了商品,是否实施了收取货款后不交货、少交货、交付毫无价值的货物以及直接消失等行为,如果有此行为,则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通俗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追求的是非法的高额利润,有实际的履行相应的交付行为,但是诈骗罪则直接谋求对方的合法财产。
实践中,高价销售的行业常见于医药保健品领域,尤其是将一些功效一般的产品冒充为保健品的营养品的情况,因为此类商品并无特定的政府指导价格,市场上又没有可以遵循的交易行情价格,所以,往往会出现高价销售保健品的活动。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该种活动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例。
在此类案件中,牵扯的人员众多,因为此种销售模式往往会构建十分庞大的销售矩阵,遍布全国各地,尤其是在网络如此发展的今天,通过各种销售微信群、QQ群等进行销售,此种行为触犯的罪名一般为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也有少量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处理的情形。
高价销售真实的产品通常会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行为,这属于常见的情形,但是不能因为有虚假宣传而必然被认定为诈骗罪。本质上讲,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存在一定的差异。陈兴良教授认为,论及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分,并不存在单一的区分标准,而是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加以界分。
简言之,第一行为人是否有履约的意愿和行为,第二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是否足以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比如在赌博犯罪中操控后台,完全决定赌局输赢等。第三在非法目的的认定中,需要回归到客观行为的审查上来看,比如是否存在交付的产品毫无价值或者根本不交付货物等。
在诈骗犯罪中,民事欺诈的辩护策略在某些案件中应当可以作为主要的辩护方向之一,充分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审查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此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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