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通俗理解,偷东西是盗窃,东西一般是钱之类的有形物品,并且,还需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能构成盗窃罪。然而,现实中我们会遇到一些偷取无形的东西,比如说盗窃电。那么像这种盗电行为怎么认定呢?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关于这些问题,下面就由专职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多次盗窃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罪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
(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通过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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