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朋友关心关注的婚姻登记事项热点问题,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专门进行了梳理汇总,您所关注的婚姻登记问题可能就在这里,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二、非京户能否在京办理结婚登记?
三、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什么要求?
四、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的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做?
五、结婚登记是否需要提供未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
六、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手续费吗?
七、结婚证丢失怎么办?
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是否必须同时在场才能办理?
九、双方外地户籍人员是否可在京办理离婚手续?
十、离婚冷静期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规定,本市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规定,婚姻登记须在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外省市户口,即使在北京工作,北京市婚姻登记机关也无婚姻登记的管辖权,因此应到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如婚姻登记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需要开具未婚和单身证明。其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在婚姻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港澳台居民:需开具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因而不需要手续费。
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补领结婚证。
办理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办理且已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所需材料是:双方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办理。以下三种情况可不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补领过婚姻登记证,再次补领的。
目前本市已实行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跨部门共享工作,在任意一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业务时可现场通过跨馆系统查阅办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无需前往档案部门办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的: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
可到北京市任一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发现结婚登记时间较早,存在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等情况的: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八条规定,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
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九、双方外地户籍人员是否可在京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故双方均是外地户籍,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离婚妻子拒不拿出结婚证,我怎样才能立案呢?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结婚证丢失可以离婚吗(结婚证遗失离婚办理流程)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8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