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中发生轻微剐蹭,当事人认为只是车辆之间轻微接触、未造成损失,未与对方驾驶人协商,自行驾车离开,但被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处以罚款、记分的处罚。当事人认为此乃小题大做,过度执法,处罚不公,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正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审结该起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最终,
事发于前年10月,王某和李某会车时,双方的小汽车发生剐蹭。王某驾车驶离现场,李某遂驾车追赶。在路口等红绿灯时,李某下车到王某的车前,与王某协商事故处理事宜,但王某再次驾车驶离。此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公安交管部门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对王某进行罚款处理、记扣12分。王某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首先固定证据,如符合事实清楚等法定条件的,可以先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此案双方车辆发生剐蹭后,王某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自行驾车驶离,且在李某追赶上明确告知两车发生剐蹭后,王某仍未下车查看,且再次驾车驶离。王某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王某提出上诉,主张两车倒车镜轻微接触,并未造成损失,在对方没要求靠边停车、也未报警的情况下,自己驾车驶离,不属逃逸。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停车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应当报警处理。在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的,属于前述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未立即停车查看、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在李某驾车追上后,其仍未下车查看、未报警并再次驾车离开。这属前述规定所指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公安部出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由此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一律记扣12分,调整为区分情节轻重,记扣6分、12分。新规定于本月起施行。
日常驾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区分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应立即抢救伤员并报警处理;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则应与对方驾驶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不得自行离开,应报警处理。不得自行离开,不意味着可以长时间占道处理。除非出现人身伤亡、车辆重大损坏等不能挪移的情况,驾驶人应在标记车辆位置、拍照固定证据后,将车驶离至安全地带再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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