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我市印发了《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直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确认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
可使用现金缴纳、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三种形式。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1%-3%比例存储。总包单位在监管平台在建项目数5个以上(含)的,可视情下浮0.3%-0.5%比例,符合条件的主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由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审核表,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批后,可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要求,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执行缓缴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主动联系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到期后足额补缴。
履约担保 仲裁 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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