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权利 |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其享有这种资格 | 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
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
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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