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粉丝向我们反映了一个这样的困惑:在征地拆迁中,明明觉得自己很委屈也占理,去法院起诉维权,但是屡屡法院却不予立案,这是怎么回事,
法律到底有没有用,法律到底还是不是老百姓的青天?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具体条件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律规定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一般分为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实际应用中,被告所在地管辖居多。对于具体在哪立案,还要看案件情况和原被告情况。
结合实际案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被告不明确
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案件超过起诉期限
一、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接收原告的起诉状等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这是指有的当事人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错误的,法院立案庭应当给予专业的指导并解释说明,需要补正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能让当事人来来往往反反复复的跑。
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仲裁法请求,仲裁请求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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