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近段时间,有地方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其中不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财产线索等。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公安机关应慎用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线索的办案方式。
在朱征夫看来,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不仅涉嫌有罪推定,还可能侵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等。
南都记者了解到,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线索已成为一些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式。例如,2月23日,某县公安局发布公告称,面向广大群众公开征集朱某某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重大价值线索并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人民币2000-30000元的奖励。
朱征夫认为,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用意可能是深挖犯罪,发动群众扩大打击犯罪的战果,但上述举措存在诸多弊端。《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此举属于权力滥用,发布此类通告缺乏法律依据。
“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还涉嫌有罪推定。”朱征夫表示,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实际上是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但侦查机关并无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的权力。因此,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
此外,朱征夫还表示,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侵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最终会判决有罪。那些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以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当事人,以及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会因此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
朱征夫直言,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做法,不仅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去甚远,也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形象。
婚姻法属于那个法律,婚姻法属于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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