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数超过400人的公司就必须设置职工董事。
设计职工董事这个制度,毫无疑问是可以提升职工在公司中的发言权。咱们职工有力量!从人数看,应该是借鉴了德国公司法。查阅了一些简介,感觉而德国不仅是公司法而且是整个商法体系中都到处体现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要发挥作用、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是整个法律体系才能解决的问题,不是公司法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如果不配套,很容易被规避。
初步琢磨后,觉得至少有下面几点值得关注:
大型公司往往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公司本身是独立法人,在计算职工人数时,只统计本身(总部)直接雇佣的职工人数。因此,可以通过设置全资子公司的方式,把总部的职工人员减少到400人以下(分流)。例如,完全可以通过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吸纳总部的投资、发展策划部门。临时借调附属公司员工到总部,外包服务等,都可以被用来合法规避。结果可能是不少大公司演变成控股型公司,犹如海外离岸群岛注册的那些空壳公司。
最常见的产生方式就是所谓的
让职工董事出具授权委托书,开董事会时,他总有事不能参加,生病、出差或者休假(旅游)等等。
实在无法规避的,就找自己的亲戚(总之靠得住、捏得住的人)来公司上班,选上去当职工董事,给一份优厚的薪水(长期饭票),担任一个不起眼的职务,平时爱干啥就干啥,兼职或者自己开公司能行。(有谁会费劲来日常监督呢?)
题外话:
哪个职工愿意干这活?能提高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吗?能多一些收入吗?给人家打工,能有独立意志吗?未必见得。肯定的是,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不划算。除非真是有为大家做奉献的崇高精神才会愿意干。这样的好人,老板怎么舍得安排去做职工董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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