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郑经仁为去茅房小解,将不满2周岁的孩子放在茅房门口站立,刚进茅房,就听到孩子哇哇大哭,急忙出来,发现自己孩子倒地,怀疑是旁边一6周岁男孩所为。郑经仁一手扶起自己孩子,另一手用力将男孩推到在地,男孩子正好倒地头碰一块石头,头破血流,一动不动。郑经仁以为男孩可能死了,将其抱入一废弃山洞,用枯草盖好,刚要离开,发现枯草动了一下,以为男孩没有死,随手拿起一块大石头砸男孩头部,之后又用一块磨盘大的石头压在其身上后离去。后经法医鉴定,郑经仁在用石头砸其头部之前,男孩已经死亡。郑经仁的行为构成何罪?
要点分析:
本案情应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郑经仁推倒男孩致其死亡。此阶段根据案情交代,应认定郑经仁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郑经仁虽然主观上认定男孩欺负自己的孩子,但是并没有杀害男孩的故意,此阶段不能认定郑经仁故意杀人。一般人可以预见用力推男孩会导致危险的后果,但是不可能预见会导致男孩死亡的严重后果,郑经仁一时气急,应当预见不至于男孩死亡后果的发生,故而对于男孩的死亡结果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二阶段郑经仁以为男孩没有死,拿石头砸其头部。在主观上应认定郑经仁有杀人故意,误将尸体当成活人杀害,事实上男孩已经死亡,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客观上不可能再将尸体杀害一次,主客相统一,不能认定郑经仁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郑经仁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还是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可罚的不能犯是无罪认定)?从题意上来看,在客观上,男孩系刚刚死亡,而非早死亡,时间间隔不长,生死界限不是很明显,一般人认为有活着的可能性,存在生命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应当认为此时行为在客观上还是有危险性的,认定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不可罚的不能犯。
第二阶段行为是在第一阶段的行为结束以后,继而进行实施的,应认定为另起犯意。两阶段行为应为相互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并罚。
此情况应区别于事前故意,结果延后实现的情况:如先故意杀人误以为被害人死亡而抛尸,结果抛尸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同。事前故意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认为先前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切断抛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只是杀人的结果延后实现而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
综上,此案中,郑经仁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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