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实践中最典型最常见的关于房产的赠与协议有两种:
第一种是:婚前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男方同意出资给女方购置房产,或者将自己婚前买的房子赠与给女方,或者将男方个人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第二种是:婚后一方出现过错,为了挽回婚姻,同意以财产的形式向另一方作出补偿,由过错方出资给另一方买房,或者将一方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如果赠与的房产,因为贷款、限售、购房资格等原因,暂时不能过户或者加名,此时应当签订赠与协议。为了防止赠与方撤销赠与,要对赠与协议办理公证,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人都知道签订赠与协议的必要性。
但是如果房产能够立即过户或者加名,还有签订赠与协议的必要吗?很多人认为,只要对方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加上自己的名字,赠与就已经完成,签不签赠与协议无所谓。实际上,即使房产能够立即过户也有必要签订赠与协议。
举一个例子就容易理解了,婚前男方同意出钱给女方买一套房产赠与给女方,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但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结婚多年后,夫妻感情不和要离婚,男方认为女方名下房产是他出钱买的,房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女方认为房产是男方对自己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的赠与意思表示的话,房产基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仅凭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不能认定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是为双方结婚而购置的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这个案例中虽然客观事实上确实是男方赠与女方房产,但是女方无法证明。如果当时签订了赠与协议将双方的赠与意思明确,就不会有争议了,这就是签订赠与协议的必要性。
还有一种情况在生活中非常多见:婚姻期间,男方出现过错行为,为了挽回婚姻,由男方或者男方父母出资给女方买房,登记在女方一个人名下。当事人本意是把房产给女方个人作为补偿,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赠与协议明确约定的话,将来房产基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男方出资较多,甚至男方可以多分房产。另外,还存在一种风险,男方父母的出资有可能以借款为由主张女方还款。如果签订了赠与协议,这些风险和纠纷都可以避免掉。
所以,即使赠与的房产能够立即过户或者加名,也有必要签订赠与协议,只是不需要公证。
第一,明确赠与房产的坐落信息,产权证号或者购房合同编号。
第二,明确赠与房产的范围,包括房产附带的相关权益,房产内的装修、家具、家电等。
第三,明确是将房产全部赠与给另一方,还是双方共有房产。共有房产的情况下有两种共有方式,一种是共同共有,不区分各自份额,这种情况最后如何分割是不确定的,要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况,比如结婚时间长短、离婚过错、子女情况等多个因素由法院综合确定分割的比例。另一种是按份共有,直接明确各自的份额比例,分割时就按照确定的比例分割。从财产取得一方的角度,建议按份共有,明确各自的比例,避免将来的争议。
实践中我们遇到过有些公证处,对于存在贷款的房产,不给办理按份共有的赠与协议公证,只能办理共同共有的赠与协议公证。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公证处要求约定共同共有办理公证,然后双方私下再签一份协议,明确各自的份额。
第三,明确房产的债务承担。房产的债务分为两方面内容,如果房产存在贷款,首先要明确房贷谁来偿还,是个人负责偿还还是双方共同偿还。第二个方面的债务,很多人容易忽略,也是目前实践中纠纷比较多的一种类型。比如,购房款中有男方父母的出资。在双方离婚时,父母拿出男方出具的借条,以借款为理由要求双方偿还借款,目前有很多法院支持借款成立。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了避免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债务的风险,可以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购房出资中不存在债务,如果存在债务,由赠与方个人承担。
第四,明确赠与的财产为赠与方个人财产,赠与方有权处置赠与房产,赠与的房产不存在权利瑕疵,防止将来房产被其他人以无权处分为由追索回去。比如实践中,男方将个人房产赠与给女方,或者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父母主张房产是他们出资购买只是借男方名字登记,实际权利人是他们,或者主张房产是赠与给男方的,但是是附条件赠与,男方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不能处置房产,所以男方父母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房产。
针对这种风险,可以通过约定赠与一方有权赠与房产,如果将来房产被追回,赠与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这个条款保证即使房产被追回,受赠方也没有损失。
第五,明确赠与方在房产过户之前不能擅自处置房产,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赠与房产暂时无法过户的情况下,房产仍然登记在赠与方一个人名下,此时虽然签订了赠与协议,房产属于另一方或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产权证只有一个人名字,赠与一方仍然可以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将房产转让或者抵押或设置居住权。为了避免这个风险,要设置违约条款,即使赠与方转让了房产,另一方也没有损失。
第六,明确房产的过户时间以及过户时的税费谁来承担。一般可以约定在房产具备过户或者加名条件时,赠与方无条件配合过户并承担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同时约定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
第七,明确协议不附加任何条件,接受财产一方不用履行任何义务,赠与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赠与。如果赠与方撤销赠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等等。这个条款的作用是防止赠与方撤销赠与,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个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约定,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法院认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限制一方的撤销权。
我们建议在协议中加入这个条款,虽然可能无效,但有这个条款总比没有好。
第八,违约责任。通常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协议不仅需要赔偿另一方损失,还要额外支付违约金,以及打官司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以上是对房产赠与协议内容的介绍,不论是婚前房产赠与还是婚后房产赠与,主体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只是签订的时间背景情况不同,这个可以在协议的开头部分做简单的介绍。
第一,不论房产能不能过户或加名,赠与协议一定要签订。
第二,房产能过户或加名的话,一定要过户或加名。过户或者加名之后,赠与行为才算完成,即使没有赠与协议或者没有公证,也无法撤销赠与。如果只签订赠与协议,房产没过户,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对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过户或加名的话,赠与协议一定要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第四,不能过户也不能公证还有没有必要签订赠与协议?也有必要,因为签了总比不签好。
总结一句话,能过户尽快过户,不能过户办理公证,公证办不了也要先签赠与协议。
常见的几种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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