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风险提示】
实践中,格式条款一般都是由签约居于强势的一方预先设置,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条款。
实践中,强势一方可能会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里的“合理方式”指格式条款提供方以引起相对方注意、提醒的方式告知对方,并且该行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条款解释不一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拟定合同尽量公平,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如果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接受方,当发现格式条款对己方明显不利时,应当即提出与对方协商争取修改。
如果最后不能修改,也应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2、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接受方则应重点查看该条款
如果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可以在合同中对这些条款用更醒目的字体表明已提示合同相对方注意。
如果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接受方,则要重点审查这些条款,要求对方对条款内容作出说明,争取协商修改。
简单易学但是不容忽略的合同审查要点,后续会追更。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审查合同收费标准(合同审批流程)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8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