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指公司的债权人,把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一般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前景看好的情况下,转股的可能性比较小。一家公司长期存续,经济是有周期的,不同的阶段可能面临不同的问题。债权转股权的情形,由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办理债务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是把原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转好以后,可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提醒股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权利内容。具体转债形式由标的公司与股东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我国“债权转股权”政策的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化解金融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它的具体实施是,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2.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
4.是企业领导班子强;
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只是对债权转股权的简单介绍,实际操作中,远远比这复杂得多。所以,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办法,保证双方的利益。
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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