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力都剥夺了哪些权利呢?一共有四项,之前的一期节目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缓刑,今天咱们再说一个法院判决的时候经常能够听到的一句话,剥夺政治权利,有人就问了,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今天咱们就来详细地讲一讲.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那么,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力都剥夺了哪些权利呢?一共有四项,第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很好理解,就是国家的各级权力行政机关、公检法、军事机关。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第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里和剥夺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不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有一点就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第三,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显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第四,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共有17个,例如分裂国家罪、渎职罪、破坏选举罪等等,附加适用的情况是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犯罪分子,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第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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