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身份证号:132324196906281618,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号如意商务大厦00单元0501,负责人刘波,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2531,电话:0311-809266。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2、依法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保险理赔款5590.99元(增加4084.59元),并承担后续费用。
3、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起诉时只主张了申请人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和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50206.4元。在申请人起诉后,申请人在河北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产生医疗费2104.59元,该费用被申请人也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付。同时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付申请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从申请人2021年3月13日病发,到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已住院治疗180天有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每年被申请人最多给付180天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150元/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180天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共计27000元。以上两项费用48084.59元,加上申请人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和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5006.4元,合计5590.99元,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仲裁立案 本人,仲裁立案必须本人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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