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名宋某,男,是某事业单位职工;被告刘某,是县农技中心职工。原、该告二人于2015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孩。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并厮打,感情日益恶化。被告于2019年2月搬回娘家居住,并与本单位一男职工关系密切。2019年7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审理完毕,公开宣判,驳回原告之诉,不准离婚。
【问题
】为什么本案不公开审理?这是否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
【分析】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不公开的,另一类是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的。法定不公开的案件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这两种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两种案件,当事人如果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不但不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相反,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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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