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
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多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
•
•
孙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未对该公司股权作出处理。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审理中,程某提供了一份签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代持协议,提出其系代母亲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黄某需支付王某补偿款300万元。离婚后黄某支付294万余元后,王某用该笔钱款支付某学区房首付。购房后黄某催促王某复婚遭拒绝。黄某起诉称双方离婚系为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令王某返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争议财产往往系离婚案件中难以处理或者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资金往来频繁、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导致在认定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困难。尤其动拆迁房产分割往往涉及案外人利益,使得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增加难度。同时,该类纠纷涉及的财产种类较多,不仅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取证和认定更加复杂。
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以该理由主张另一方少分财产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生活及财产状况属于家庭隐私,加之行为人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经过精心策划,手段隐蔽从而增加了取证难度。需要说明的是,导致夫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由于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较少,本文在此不作赘述。
虽然从文义上理解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并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由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除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包含身份关系和感情因素的变化,因此不能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认定离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目前司法实践仅在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形下判定离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并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存在欺诈或胁迫较难举证,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可变更或可撤销法院较难认定。
离婚时有财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或者离婚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财产需要重新进行分割的,处理原则应与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遵循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审查涉案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通常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是否知情。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对于已判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离婚后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未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银行存款的分割应以离婚协议签订之日为结算点,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以某一特定日期为结算点,则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以法院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结算点。对于签订离婚协议至办理离婚登记之间的出入账款项,如果离婚协议对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已作出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前银行账户存在资金流动的,应查明入账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以及出账款项是否合理,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减去该段期间的合理支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股权的主要问题有三点:
如案例一中,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取得系争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虽提出系代其母亲持有公司股权并提供代持协议复印件,但由于无法提供协议原件,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代持关系存在,因此法院认定系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且股权价值以分割时的股权价值为准。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财产之所以在离婚时未作处理,部分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另一方在离婚时由于取证等原因未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类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此类离婚后财产分割该方可予以少分或不分。该类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
实施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需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只因不具备购房条件而以他人名义购房,不具备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故意,则不属于可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如案例二中,二审法院查明在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低价将系争房产恶意出售给案外人,且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高某具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及行为,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定高某所占系争房产的比例予以适当减少。
认定一方隐藏财产的首要前提是其行为不为配偶所知悉,且自认为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对于隐藏财产可以根据财产的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原则为:
转移财产的认定并不以配偶不知悉作为必要条件。赠与可以成为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使得该财产在离婚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得到法院支持的,在财产返还后即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实践中,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因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被认定为无效,相关款项亦应予以返还,财产返还后应在夫妻之间再进行分割。
除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也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于伪造债务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审理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纠纷的案件,首先需要审查该协议形式是否合法,即离婚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应当审慎认定乘人之危,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行为能力受限且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离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判断。然而,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如案例三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的多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离婚协议系为购买房产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虽然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而使得人身关系不能回转,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判定无效并对相应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事后反悔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产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享有房产赠与的交付请求权,则子女享有直接请求交付的权利;若未作此类约定的,则子女不享有请求权,无权作为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婚姻法新司解引发新争议:家庭保单如何分割?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7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