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而有些不法分子却钻监管漏洞,以买卖个人信息牟利。记者今日从广州花都法院了解到,一男子在短短3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累计30万余条,其中还包括多名医护人员个人信息,企图转卖牟利,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020年11月4日至7日,李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到出售医护人员个人信息的人员后,通过QQ邮箱接收的方式向其购买了包含全国多地医护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和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余万条,并下载存放于其手提电脑中。之后,李某多次在该聊天软件和某暗网论坛公开发布广告,以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李某将上述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500余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又将医护人员的信息27条出售给他人。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李某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时代”已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将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保护群众生活安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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