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报告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或应否认原立案根据的情况时,呈报请上级领导批准撤销案件的文书。
(一)首部
1.标题:由案件名称和文种构成如“关于撤销×××(姓名)××(案由)案的报告”。
2.文号:由年号、机关代字和文件序号构成,如“[2000×]字第x×号”
3.受文领导机关名称:如“×××市公安局”
(二)正文
1.原立案依据及来源:应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立案的原由。
2.案件的侦查结果:具体写明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所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结论。
3.撤销案件的理由:根据侦查认定的结果来分析判断原立案的事实及依据,着重阐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罪的由。
(三)结尾
1.结束语:通常以“此报告当否,请批示”为结束语。
2.署名并注明具文日期。
××市公安局:
被告人张××,男,35岁,××市××县人,系××县人民银行×办事处出纳员,住××县城关商业局宿舍3排4号。因张××在19××年×月×日凌晨2时许,被指控犯有用被子捂、堵其病妻李××(系××县城×毛衣厂工人)的口、鼻,致使李××室息而死的罪行,经××县公安局报请市检察院分院批准,于19×x年×月×日被逮捕。
一、关于李××之死是否系张××所害问题。经过侦查,在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中既不能排除张××害死李××的重大疑,也未获张害死其妻的直接有力证据,旁证也不够充分。对李的尸体检验,虽然多位法医和医学专家数次反复鉴定,也出现两种意见:有的认为李××符合机械性室息死亡,有的认为李因病窒息死亡。没有取得一致的肯定结论。
综上所述,张××害死其妻李××的问题,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且张××只交待其妻是病死的,坚持不供认杀害其妻。因此,对被告人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撒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之规定,我们的意见是:对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予以释放。
二、关于张×释放后的工作安排、使用、工资、福利待遇应与被捕前一样对待,并补发被关押期间的工资。
上述情况及处理意见我处会同××县公安局于9月16日上向中共×县委作了汇报,县委同意我们的意见,并提出:要给县人民银行一份简要结论,以便做好善后工作。释放张×,由我处对张做好思想工作。今后无论是张××本人或其妻李××家属所提的问题,均由我处统一答复,以利工作。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印章)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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