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正值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紧要时刻,根治欠薪问题一直紧抓不放,最近处理相关案件时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相关方面进行了学习,对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进行了梳理查阅收集,供大家一起来学习。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最大的权利是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最大的义务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遭遇欠薪时,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人社、住建)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记得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打卡记录等证明劳务事实的证据。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对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承担,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单位承担,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单位或个人编造虚假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者逃逸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1.纳入“黑名单”。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
2.信用公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罚款或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不同,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10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可以对用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4.涉嫌犯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最终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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