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3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司法拍卖改革,规范司法委托拍卖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配合做好司法拍卖改革工作,引导拍卖企业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要求,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拍卖改革的认识
深化司法拍卖改革是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监督制约、维护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交易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资产价值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推进司法拍卖改革,主动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指导拍卖企业规范经营,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机制。
二、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
引导拍卖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司法委托拍卖资产潜在购买者的组织竞拍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拍卖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结合等方式,提高司法委托拍卖成交率,促进涉诉资产保值增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诚信为本,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操作,杜绝假拍、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积极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的衔接工作
认真做好拍卖信息发布工作,尽快实现涉诉拍卖信息在指定网站上的发布。积极研究推进在各级商务部门网站和有关协会网站发布司法委托拍卖资产的信息,扩大司法委托拍卖资产信息的传播范围。加快做好拍卖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认真按照《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国家标准,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筛选合格的拍卖企业。对评选出的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拍卖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为司法委托服务的水平。
四、积极开展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适应司法拍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设,包括公共拍卖交易场所和网络拍卖平台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平台的相关制度、标准及运行规则。在推动公共平台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现有平台资源的改造、利用,充分发挥各地拍卖行业协会作用,鼓励骨干拍卖企业参与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法院、国资、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在做好司法委托拍卖的基础上,逐步将平台的服务范围从司法委托拍卖领域向其他公共资源拍卖领域延伸。目前,北京、上海、广西等地在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应互相学习借鉴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建设方式。
五、进一步做好涉国有和上市证券类资产司法委托拍卖工作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格拍卖机构后,拍卖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发布司法拍卖公告、组织竞买者参与、收取竞买保证金、举办拍卖会、出具成交确认书、收取拍卖佣金等拍卖工作,确保司法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涉及上市证券类资产的,相关拍卖企业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关于司法拍卖的具体操作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司法委托拍卖一系列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司法拍卖业务,特别是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
六、建立健全司法委托拍卖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委托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现行司法委托拍卖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通知》不符的,应积极商法院等部门进行纠正。会同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拍卖主体的监管,对于不具备拍卖经营资质却又直接或变相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实体,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维护拍卖法规的严肃性。会同法院、工商、纪检、国资等部门,加强对司法委托拍卖活动的现场监督,对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指导各级拍卖协会认真落实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联系。
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关于变卖价确定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领会《网拍规定》关于确定一拍、二拍起拍价的精神,在评估价(或市场价)基础上按《网络规定》进行降价拍卖。
五、关于竞买人资格确定的问题。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六、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流程问题。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加价幅度参照我院法明传(2017)第253号通知要求进行设置。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关于网络司法变卖结束后相关事宜处理的问题。
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八、关于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如何处理的问题。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络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 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九、关于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未经拍卖直接变卖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变卖。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辖区内法院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开展好网络司法变卖工作。我院已根据上述规则要求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程序改造,同时一并开发内网变卖操作系统,系统具体上线时间及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中注意收集辖区内法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报告我院。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0936页
“概念的作用在于特点价值之承认、共识、储藏。从而使之构成特定文化的一部分,产生减轻后来者为实现该特定价值所必须之思维以及说明的工作负担。”
《拍卖法》将拍卖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司法拍卖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财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选择出价最高者为应买人,将标的物变价取得价金的执行活动。”本规定所指司法拍卖主要指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即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依据的是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该处分行为不受被执行人个人意志的影响,体现国家意志对被执行人意志的干预,属强制拍卖。尽管拍卖标的物在依法拍卖前,所有权仍然属于被执行人,但由于执行机关对该财产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机关取得对该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被剥夺或限制,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均由执行机关决定。而在任意拍卖中,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拍卖其自有财产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及个人不能非法干预。
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并非执行机关所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因如此,多数情况下执行债权人处于纯粹受益人地位,不关心或不参与执行拍卖程序,执行债务人因其被执行人的地位更是不愿积极参与执行,均对执行程序参与度不高。
即指执行机关拍卖执行债务人财产,其目的不在于营利或者实现自身的其他经济目的,而是在国家剥夺当事人自力救济之后承担起的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1001页
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拍卖主体
传统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是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自主拍卖使得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被称为是“零佣金”的拍卖方式,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债权。网络拍卖创造了摆脱空间和时间束缚的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可行性。本规定重点规范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开展自主拍卖的行为。
(二)拍卖公开程度
传统司法拍卖在固定场所内进行,受场地限制,公开程度低。网络司法拍卖无场所要求,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过程全程公开,社会公众可随时“围观”。这里强调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公开的阶段是从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而不仅是竞价阶段;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透明拍卖。同时,在网络拍卖具体程序设计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公开拍卖信息、竞价过程等关键信息,力求让竞买人仅通过公示信息便可以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的信息,并作出竞买决策。《网拍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辅助工作承担机构应负有公开信息的具体职责,同时还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确保将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三)拍卖周期
传统司法拍卖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设置了二到三次拍卖程序。部分竞买主体在拍卖现场先行观望,不出价或出价低。希望流拍降价后以更低价位竞买。因此,动产可能需经两次、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才能成交,往往财产处置周期长,成交价值不高。同时传统司法拍卖的动产拍卖周期是67天,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周期是135天。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信息覆盖范围广、潜在竞买人海量等优势,《网拍规定》通过一系列配套规则促成拍卖尽量一次成交,只有无人出价才再次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动产拍卖周期缩短为45天,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周期缩短为60天。
(四)竞买人数量
传统司法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本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五)相关人员行为禁止
传统司法拍卖禁止拍卖人及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人员,即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该三类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六)拍卖信息受众范围
传统司法拍卖的拍卖信息通过传统媒介发布,覆盖面小,受众范围小。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信息通过传统媒介和互联网同时发布,覆盖面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打开网页,“围观”整个拍卖过程。
(七)报名
传统司法拍卖要向拍卖机构报名,报名有截止日期。网络司法拍卖是在网拍平台上自主报名,自动核验身份,并对竞买人的信息进行保密,竞价结束前可随时报名参拍。
(八)保证金
传统司法拍卖的保证金非一律交纳,要交至拍卖公司,金额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未规定上限,竞买结束后三日内退还。网络司法拍卖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保证金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起拍价的5%;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确定保证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起拍价的20%。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买结束后24小时内自动退还,对于悔拍者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客观上也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九)参拍方式
传统司法拍卖需要参拍人亲赴现场,在拍卖场所进行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在网拍平台上进行,参拍人可以足不出户,使用连接互联网的终端参与拍卖。
(十)保留价
传统司法拍卖的保留价高于起拍价,是保密的,如果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不保密,保留价等于起拍价,最高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成交。
(十一)竞价方式
传统司法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现场竞价,落槌成交。网络司法拍卖由系统自动运行,电子竞价,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小时,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长于24小时。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竞价规则
传统司法拍卖现场询价。网络司法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需要经过法院确认。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报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竞拍成功;在不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系统会自动对其进行排序,确认拍得人。这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彻底改变了传统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方式。
(十三)费用承担
传统司法拍卖有佣金,根据成交价按比例计算,由买受人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同时将制作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拍品等辅助工作从司法拍卖工作中分离出来,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四)成交确认书
传统司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在拍卖结束后由拍卖公司制作,不公示。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在竞价结束后由平台自动生成,并公示,接受监督。
相较于传统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具有诸多优越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有条件上网的人都可参与网络拍卖市场,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司法拍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拍卖支付等,均无须当面进行,而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参拍人的信息获得成本、参与竞拍成本、拍卖中介服务成本,而拍卖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成本也同时降低;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司法拍卖中的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得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总而言之,网络司法拍卖,特别是人民法院自主进行的网络拍卖,确实体现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成交率溢价率高等明显优势。
《网拍规定》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保证司法廉洁;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保证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0968页
免责事由,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用了五个条文对免责事由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各类特殊侵权行为的章节中,也有不少关于各类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受害人故意事由,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行为人在先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的行为所致。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第三人原因的事由,即“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对第三人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六十八条、七十五条、八十三条分别就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行为不得免责做了规定。然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不同于其他免责事由的条款,仅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却没有说明侵权人是否能减责或者免责。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可抗力是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事由,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事由,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除了上述五种事由,我们知道免责事由不止这些,还应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力、受害人同意、执行职务、免责条款,不过《侵权责任法》中并未予以规定。因此在民法典编纂时,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编全面、详细规定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100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司法委托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在拍卖佣金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网拍规定》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债权;同时规定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着各自的职责,将制作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拍品等辅助工作从司法拍卖工作中分离出来,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六、司法观点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0967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最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生活事实愈加复杂,出现了法律逻辑分类的交叉性,正是这种逻辑交叉性演化出了竞合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其中的代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从而在法律上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我们在判断两者是否发生竞合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两者发生竞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并且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使其发生了违约行为;(二)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须由同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三侵权行为使对方的合同利益遭受损害;(四)行为人所为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必须达到相互冲突的程度。针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中主张权利一方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被主张权利一方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而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拍卖,本质上不同于任意拍卖。在任意拍卖中,拍品所有人与拍卖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协议约束。在司法强制拍卖中,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无需经过拍卖标的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根据公权力强制将该财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并不成立合同关系。而本条主要规范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是人民法院,是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该提供者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之间亦不存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和承担辅助工作时,通过委托方式,由服务提供者和辅助工作者完成。服务提供者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不明确、不具体。因而,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来自服务提供者行为的侵害时,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其救济方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依法进行相应处理。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不宜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其救济方式,其规定根据当事人主张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打一场劳动仲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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