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瑞丽市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利用非法手段讨薪,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对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林某某、陈某2名违法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
2021年11月19日,林某某、陈某2名工人因劳资纠纷,攀爬至瑞丽市勐卯镇某工地高楼楼顶边缘,以极端过激方式讨要工钱。瑞丽市公安局110接报警后,立即指挥调度辖区派出所警力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住建、人社、消防、120急救等单位开展联合处置。
经多部门历时3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劝说和调处,2名工人与用工方就劳资支付达成一致,林某某、陈某在民警的看护下安全返回地面。
此类行为虽然是讨薪,但过激行为不仅影响正常公共秩序,也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银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林某某、陈某行政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历来备受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社会各界关注。农民工维权和要求支付工钱,必须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千万不能越界。如果出现用工单位和个人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信访和司法等部门寻求帮助协调解决。希望广大工友们以此为戒,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方式维权,切莫因过激行为触犯法律,否则必将依法严肃处理。
恶意仲裁 恶意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恶意讨薪怎么处理(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07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