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颁发土地证。农民的宅基地发证也开展过多轮,农民手中有红本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也有蓝本的土地使用证。那么,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证据是否还有效呢?是否需要换成新的《不动产权证》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现状及权利内容、主体等 来变更,不需要换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但如果权利发生变动的,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后,就应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这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当前各地在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调查工作,农民个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统一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在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如果个人要求换发新证的,登记机构也应当办理,但有关费用需要个人支付。当然,如果个人要求换发新证的,登记机构也应当办理,但有关费用需要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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