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职业女性生育或流产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期间。
l 《劳动法》第3、29、73条
l 《劳动合同法》第4、42条
l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34条
l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7、8、13、14、15条
l 《生育保险办法》第10、11、12、13、14、15、16、24条;
l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l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删除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遵循这一原则,部分省市已相继修订并发布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比如,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都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各地企业可参照各省份产假、陪产假、婚假新规定:各省份产假、陪产假、婚假新规定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
(1)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原版“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
劳动者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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