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共分为七个部分,本文主要围绕这七个部分来谈一下:
该部分注意两点,一是要写明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包括未成年犯罪前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虽然在判决书中不列明,但在审理报告中要列明,列明的同时可以备注好(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引用,但对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仍具有参考意义。此外,如果某前科可能使被告人构成累犯的,还要写明刑满释放或假释日期,因为,该日期对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具有重要意义。还有,如果被告人的前科显示虽然最终被判处了缓刑,但其曾被羁押过的,要写明被羁押的天数,因为,如果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计算刑期的时候,该被羁押的天数要折抵刑期。二是要写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后续当被告人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时联系所用。如果遇到诸如集资诈骗罪等被害人数量众多的,可以在审理报告末尾附表格。
该部分注意要写明案件的重要节点信息,如立案日前、开庭日期,是否公开审理等。如果是发回重审的,要写明发回重审日期;如果公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有过变更起诉的,要写明变更起诉信息;如果召开过庭前会议的,要写明庭前会议日期;如果有过延期审理的,还要写明延期审理的事由及批准情况。
侦破情况应表述的详细具体且没有逻辑疑问,因为,案件的侦破过程,实际就是事实认定的一个活动,可以通过审查侦破过程检视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没有漏洞等,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能笼统的表述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抓获被告人,需要写明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又是怎么一步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等。
揭发情况要注意写明揭发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以及处理进度等,已经查实的还要写明查实的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情况。
控方意见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等公诉意见,指控的事实必须明确且具体,比如,指控某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100余万元的,必须在此明确诈骗的各个被害人的具体金额,不能只有总金额,没有分金额。再比如,指控多名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的,不仅要明确各被害人的具体金额,还要明确不同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具体被害人有哪些。
辩方意见既包括被告人意见,也包括辩护人意见。在描述各自意见的时候,一是需要具体。比如,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能只写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而要写明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具体理由有哪些,是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呢,还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写辩护人意见时,也不能笼统的表述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指出辩护人认为证据为什么不充分,哪些事实难以认定,具体理由有哪些等。二是需要分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往往会比较多,需要总结分类。
1、查明事实部分注意三个禁忌
一忌无依据。认定的事实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通常情况下需要具有两个以上证据的印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表述只有一个证据的事实,比如反映被告人作案动机的事实,但是要注明(未形成印证)。
二忌太笼统。事实的描述需要具体,要完整的体现何人、何时、何地、采用何手段、做了何事、造成何后果等事件要素,具体的要求需要事实求是,尽量精准。比如作案时间,地点等,有些被告人及证人到案后已经记不清楚了,只能说个大概,那么综合其他证据如果仍不能细化的,也只能用一个大致时间或大范围的地点来进行描述。再比如,对于诈骗罪的描述要描述出被告人具体隐瞒了什么事实,采取了什么欺骗手法,不能笼统的只是写隐瞒事实骗取多少钱,对于盗窃罪的描述也不能笼统的说某年月日被告人窃得某人多少钱,而要把地点、手段等要素也写明。此外,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写清楚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各自的具体行为,不能笼统表述。
三忌无目的。事实应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无关事实可以不写或尽量少些。比如一起恶意累高债务型套路贷诈骗案,被害人6次被恶意累高债务,起诉书仅指控被告人参与其中的第3次,但却又对其余多次累高的情况也进行了详细描述,这种事实写法就不妥当,显然没有紧紧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当然,也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报告不同于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尽量详尽些,能够体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来龙去脉。
2、罗列证据部分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罗列证据的位置。一般情况下,罗列证据是紧跟在查明的事实之后,但如遇到合议庭对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先罗列证据,再进行证据分析,最后给出多数意见认定的事实及少数意见认定的事实。比如,在一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实施过强奸行为,合议庭对所有证据分析评议后存在不同意见,一部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另一部分则认为尚无法认定,因此,该案就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事实,这种情况下,采用罗列证据在前,认定事实在后的表述方式看起来更加符合逻辑,也更自然。
二是注意罗列证据的原则。罗列证据需要遵循全面、准确、有序、有针对性、详略得当五个原则。
全面:即对于影响案件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均要反映,这里需要注意三点:首先,要全面反映言辞证据内容,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有多份被告人供述笔录,有些被告人供述前后会有反复、有矛盾,这些反复和矛盾之处对于研判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全面体现。比如,从已被纠正的于英生故意杀人等冤案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被告人供述都有过反复,既做过有罪供述,又作过无罪供述。其次,不能选择罗列证据,不能把自己认为重要的列进去,认为不重要的就不列了,因为,有些你认为不重要的证据可能恰恰就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比如在前面提到的于英生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在复查该案的时候,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发现了一份“现场手印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到2枚指纹,均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因为该报告未移送法院,导致法院认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最终酿成冤案。最后,不仅要列举定罪有关的证据,对于影响量刑的证据也要罗列,比如对于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证据、是否主动投案的证据都要予以罗列。
准确:即对于证据的罗列必须和证据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关细节经常是案件能否认定的关键,必须要注意在罗列时保持一致。在罗列言辞证据时,一般是把问和答全部转化成大段的讲述进行罗列,注意在转化的过程中要保持语意的一致性。不过,当如果讯问的问题可能影响回答,甚至是诱导式问话时,直接罗列原原本本的问和答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比如某故意杀人冤案中,问:“你是用什么工具杀人的?是不是一把刀?”答:“是的。”问:“你是不是用刀捅的他腹部?”答“是的”。如果这样直接原文列举,就会看到里面的问题,但如果把这种情况下的问答转化成“我用刀杀的人,捅的他腹部”这样的描述,里面的问题就会被掩盖掉。
有序:即证据的先后顺序要符合逻辑。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罗列的顺序,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罗列: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其他证据。把被害人陈述放在最前面,是因为被害人报案是整个案件的起源,先列举有助于明确接下来的方向和问题。之后再罗列被告人的供述,是因为在了解了被害人报案的具体情况后,立即审查被告人对该问题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更快的明确两者的差异在哪里,焦点是什么。再之后是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可以分别验证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另一个是注意分组罗列,要将有内在关联性的证据归为一组,可以共同证实某部分事实。比如,辨认笔录通常可以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使用;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把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相关录像,毒品检验报告作为一组证据,这样可以比较清楚的表明毒品的来源、数量及性质;而入户盗窃、故意杀人等案件中,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和相关鉴定书作为一组证据 ,可以比较清楚的表明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什么物品或痕迹,该物品或痕迹与被告人存在什么关系等。
有针对性:罗列证据要注意针对具体问题。比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目击证人第一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凳子上打,第二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沙发上打,庭审中出庭又说当时打的动作发生的非常快,记不清被告人到底是将被害人头按在哪里打了等,辩护人提出目击证人在关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具体位置上证言存在前后矛盾,此时围绕该部分,可以把相关的证言专门予以摘要罗列。再比如,在多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要证实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时,可以把证实某个人行为的相关证据集中摘要罗列在一起。上述两种情况罗列证据时,采用制作表格是一种比较直观且有效的方式。此外,为了罗列证据具有针对性,当指控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的,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罗列证据,比如指控被告人盗窃两次时,一般应对第一次盗窃和第二次盗窃的证据,分别进行罗列,不要混在一起。
详略得当:罗列证据要区分详略。一般按照下列标准罗列,一是不认罪的详列,认罪的简略,甚至可以不列。也就是说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尤其是否次实施指控事实的案件,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都要详细罗列内容,不可节略,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当的摘录核心证据即可,其中对于速裁程序案件,甚至可以不再罗列证据。二是不重复的详列,重复的简略。也就是说在需要详细罗列证据的案件中,一般对于存在多次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时候,在罗列证据时内容存在重复的时候,概括说明即可,而对于前后内容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仍要详细罗列。比如集资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陈述,大多数陈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罗列时就没有必要每个都列,概括共同具有的内容即可。三是核心证据详列,非核心证据简略。比如在受贿案件中,行贿方的证言属于核心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需要详细罗列,必须将相关细节体现出来,比如关于行贿的时间、具体地点、行贿款的数量、怎么包装、送给了谁等信息都要有,不能简单的概括为某某人证实其给被告人行贿多少钱,而对于被告人收到行贿款后去购买房产,销售人员的证言就不是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再比如,前面提到的故意伤害罪,目击证人的证言系核心证据,其描述的细节,包括自己当时所处的位置、看到的具体细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详细罗列,而对于证实案件起因但没有目击殴打过程的证言就是非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
3、如何进行证据分析论证
首先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审查认定,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审查认定标准,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对照认定。最后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一般都是围绕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从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两个角度综合考量,看某证据是否存在不符合逻辑或违反经验法则的地方及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印证关系,比如受贿案件中,首先要看行贿方所说的行贿时间、地点、行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与取款记录等是否存在矛盾,相关内容是否有违常理,然后再看上述细节能否与受贿被告人所供述的受贿时间、地点、受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相吻合。再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首先看被告人供述的持刀伤人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违反常理之处,然后再看其供述是否可以与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鉴定的被害人伤情情况相吻合。
1、补充调查情况
有些案件需要作补充调查,这里要把补充调查的情况写明。
2、核实证据情况
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甚至是到案发现场去核实验证,这里要把核实验证的具体情况写明。
3、信访舆情情况
有些案件在审理期间存在着信访及舆情情况,在这里需要把相关情况写明。
4、定罪量刑依据
在报告中写明定罪量刑依据有助于提示审查相关定罪量刑情节,尤其是对于不常见罪名更为重要。此外,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需要在此说明定性的具体理由,必要的还需要附上案例检索报告。
5、扣押物品处理意见
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会扣押被告人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内容较多,有些需要没收,有些则需要退回检察院,需要在报告里写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是指一些不宜在判决书中公开,但需要写明存档的事项。
首先,要写明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的意见及理由,对于合议庭案件要写明是不是一致意见,如果不是一致意见的,还应写明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各自内容及理由。
其次,如果召开过专业法官会议的,需要写明会议讨论情况及相关结论。
最后,如果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的,还需要写明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及相关结论。
仲裁证据模板(仲裁证据材料清单填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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