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玲
日前,我省一些地区相继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党委政府依法采取隔离、排查等各项措施对疫情严防严控,每位公民全力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我省疫情防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实现了在一个潜伏期内控制住疫情的目标,全力保障了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全社会防控新冠疫情的状态下,公民其他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满足。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命健康权保障理念,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用10个条款宣示了生命健康权的优先地位,反映了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当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其他权利要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冠病毒肆虐时,公共卫生安全迫切需要保护,基于这种保护的需要,公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暂时受到克减。
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限制的权利主要包括有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为出行自由。公民有权跨地域区域自由移动,但为防止疫情扩散,依照规定,或多或少限制人员在不同地域或日常生活范围内的流动。除出行自由受限制外,还有患者及疑似患者必须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限制或暂停商场、电影院等人群密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活动;进行卫生检疫、核酸检测,要求公民佩戴口罩等。还有个人信息权。新冠病毒主要是通过身体接触及空气飞沫等方式传播,为了掌握公民的健康和流动状况,有必要采取诸如追踪和公布患者的行程、登记出行人员的必要信息、进行人脸识别等措施,这就要求公民为了公共利益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权。疫情防控期间,每位公民守法尽责,自主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就是在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虽然公民的生活、出行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各级政府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尽全力保障了公民的核心权利。
第一是生存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1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全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全力保障疫情发生地蔬菜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比如,被监护人因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而无人照料时,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通过联防联控机制,积极落实临时监护、提供关爱服务,帮助因疫情影响而监护缺失的被监护人及其家庭顺利渡过难关。比如给予患者及时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52条、第62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各级政府的救助资金保障义务和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第二是政府对公民的平等保障义务。我国政府在疫情防控中选择了平等优先自由。对公民的平等保护首先在于不歧视患者及疑似患者,其次不区分重症或轻症患者,确诊或疑似患者不漏一人应收尽收集中收治。在抗击疫情中,我国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汲取能力和高效的资源统配能力让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平等保护。第三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时公开发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可以有效消除恐慌情绪,这也是引导公民提高自身防护意识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有效构建起一个政府、社会、公民共同抗击疫情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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