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待遇双轨制是怎么一回事?下面谈谈我对这一现实问题的初浅认知与看法,愿意与广大退休人员和专业人士切磋交流,取得共识。
一.养老待遇双轨制是客观存的基本事实,不是人为杜撰的。
养老待遇双轨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至今合法存在己经20多年了。随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落地实施,当时企业预期的目标替代率为58%左右。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实行以前的退休费制度,即按退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计发比例达到90以上,部分人员甚止更高。这样,新老两种制度与计发办法并行不悖,待遇差距便逐渐拉开了距离。
二.养老待遇双轨制是改革不同步的产物,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待遇的目标替代率水平极低,而这个目标替代率水平,是按照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体制机制构建的,其中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是严格控制在一定替代率区间的;而机关亊业单位仍然执行既定的待遇计发办法,不仅职工个人不缴费,而且,继续执行较高替代率水平的退休费制度。长此以往,致使养老待遇双轨制愈演愈烈,待遇差距越拉越大。
三.长期运行的双轨制政策环境,导致养老金分配两极分化,成为自然而然的运行结果。
必须承认,养老待遇双轨制因改革不同步所导致,待遇倍差矛盾是逐渐累积形成的。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双轨制矛盾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成为后来机关事业养老并轨改革的原始动因之一。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改革姗姗来迟。通过几年的改革与努力,改变了过往长期不缴费,坐吃财政饭的被动局面。而且,在制度框架,运行模式与计发办法上,实现了向企业制度模式的靠拢与转化。但是,在实现实质并轨上并未取得明显进展,企退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不降反升,而且越拉越大了。
总而言之,养老并轨改革尽管取得了制度层面上巨大进步,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在制度摸式,运行机制,尤其在计发办法上,都有了新的突破与进展。但是,仅仅实现制度层面上的机制转换与制度模式上初步理顺,是远远不夠的,离真正解决好实质并轨问题,养老不公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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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 养老金(婚姻法司法解释 养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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