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最让人折腾的是什么?莫过于冷静期了。明明双方都同意离婚,还不让人赶紧了断!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经历令人“抓狂”的冷静期,唯恐提出离婚的人都是极其不冷静的,需要浇点冷水。
当然,冷静期制度还是利大于弊,确实阻止了一部分冲动离婚、激情离婚的当事人,令离婚率显著下降,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
冷静期的具体规定不在《民法典》,而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里所指的“六个月”,我们称之为离婚诉讼冷静期。
什么意思呢?意思是假若提出离婚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相对方表明不愿离婚,法院原则上是不会给你们离婚的。如果要再次提起离婚,必须等上半年,除非发生新情况、新理由(如家暴),否则,法院不会再次受理离婚请求。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是,假设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除了要冷静反思婚姻问题,考虑清楚婚姻方向,还可以怎样做,才有利于下一次离婚诉讼?
既然要决定离婚,就不能再与对方有夫妻生活、发生性行为。我曾经办理过一起让人匪夷所思的离婚案件,明明一方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还与配偶有夫妻生活,乃至配偶当庭陈述夫妻在开庭前些天仍有夫妻生活,弄得场面特别尴尬,你说法官还会判决两人离婚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只能根据证据进行认定、裁判,如果双方在6个月冷静期内还有共同出游、共同聚餐的行为,配偶当庭列举相关影像资料,势必会影响了法官的判断。于常理也可知,如夫妻感情破裂,是不可能还有共同出游、聚餐等亲密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为了让孩子能同时享受父爱、母爱,无可避免共同出游、聚餐的情况下,也要在短信、微信中表明自己的离婚立场、赴会的原因,也请对方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有拍照录像的行为,尊重彼此。
有很多当事人都想知道,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究竟是否需要分居生活?我的看法是,如果只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没有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同时对方很有可能是不愿离婚,于此可以考虑不分居,因为法院大概率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这样分居似乎没有多大意义,反而令自己产生了新的生活负担。
但如果是感情破裂的证据很充分,那就一定要分居生活,至少有机会争取一次性判决离婚。如果在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分居也同样非常重要,这是因为,《民法典》已经将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作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防止离婚屡诉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们发现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非是为了修复婚姻,挽留感情,而是在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通过利用冷静期,从而达到给对方施加压力的目的。所以,夫妻感情很难在冷静期内得到修复,甚至只会令夫妻关系越来越恶化。因此,为了增加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可以继续收集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矛盾尖锐的证据,譬如家暴证据、婚外情证据、双方分居证据等。
90%以上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法院都会倾向性判决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获得最终的抚养权。这就意味着,在两人分居之后,谁占有孩子,谁与孩子共同生活,谁就有抚养权的优势。
除了与孩子共同生活外,还需要在平时做到有效陪伴孩子,取得孩子的控制权,为了孩子的成长积极付出。譬如在孩子接送环节,尽量争取自己接送;在孩子学习环节,尽量争取自己辅导,跟进好孩子的学业,与学校教师保持良好的互动沟通等。
一般类型案件应收集的抚养权证据类别如下:
譬如:与子女在不同年龄阶段共同生活、共同外出旅游、共同庆祝节日的合影及视频;村委、居委、物管出具的共同居住的证明;维持孩子现有生活环境的证据;母女/子情深的证据;孩子个人意愿证词、视频。
譬如:学校出具的接送证明;学校活动参与证明;作业批改,成长手册的记录;孩子班群沟通记录;记录孩子成长的日记本、发布的朋友圈记录;为子女购置图书、玩具、衣物、生活用品等方面的单据及网购记录;培训机构、辅导班、兴趣班的合同及消费记录;孩子就医及保健疫苗本记录。
譬如:房产证;购房合同;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收入流水;学历证书;技能证书;获奖证书;父母承诺书及父母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
譬如:家暴证据(报警回执、受伤照片、就诊病历、法医鉴定书、短信微信录音等,可查阅笔者此前所写的《家暴-证据之王》);婚外情证据(出轨照片视频、短信微信录音等,可查阅笔者此前所写的《重婚罪证据收集的十二条攻略,让你脑洞大开》);赌博或其他犯罪的证据(行政处罚书、治安处罚书、刑事判决书);有其他不良恶习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上文有所提及,不少离婚当事人第一次不同意离婚,其并非在意修复婚姻,而是在意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有必要关注财产的变动情况,尤其是产权仅仅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的,公司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家庭收入存于对方账户名下的情形。如何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我们下节再来分享。
在收集对方财产线索之前,要弄清楚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是怎样的?如果对方仅仅是工薪阶层,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没有投资行为,那么他的收入能力是有限的,财产状况基本上是透明的。但如果对方从来不透露其收入状况,或者其透露的收入状况与其消费方式明显不符,或者对方的工种收入是弹性空间较大,如从事销售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了解到的共同财产收入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可以利用冷静期的六个月时间,好好花点时间去跟踪了解,或者通过可信的朋友与其接触进行侧面了解,尽可能收集到相关财产线索,譬如房产地址、车辆号牌、银行账号、理财账号、工资收入账号等。
在离婚诉讼期间,难以避免当事人想尽办法规避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不提倡转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转移财产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适度处理财产是有必要的。例如,在冷静期内接受父母赠与的财物、房产,要与父母订立好赠与协议,约定清楚相关财物仅仅赠与自己一人所有;又如在冷静期乃至离婚诉讼期间,避免继承遗产,以免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处理。总之,要学会控制好资金的源头,学会寻求专业的婚姻律师提前介入以获帮助。
婚姻法六个月后再离婚法条 婚姻法六个月后再起诉可以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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