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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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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4 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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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律师

一起普通的,却因为起诉时恰逢修改实施的交接点,致使上千米的商用房归属难以裁断。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房子应归夫妻双方平分,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则规定为一方所有,为此

  一起普通的,却因为起诉时恰逢修改实施的“交接点”,致使上千米的商用房归属难以裁断。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房子应归夫妻双方平分,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则规定为一方所有,为此,这场离婚诉讼迟迟无法裁决,4月中旬,当事人已经第四次提起诉讼……

  1 离婚恰在新婚姻法施行时

  2001年4月23日,汪玉敏因为生活上的琐事和经济问题的纠纷无法与其丈夫齐生正常生活,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正式实施,齐生和汪玉敏因为婚前财产巨大,到底应该按照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进行分割,让办案人员和离婚双方都陷入困境。

  据汪玉敏诉称,她与齐生是1991年登记结婚的,因为双方都是再婚,因此结合时都很珍惜这段感情,结婚后,双方也过了一段美满的日子。汪玉敏因为没有固定工作,婚后就与其丈夫齐生一起居住在齐生的住处,这所住处后来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齐生和汪玉敏所住的房子建筑面积为114.6平方米,这间房屋婚前已办房证,所有权为齐生所有。1995年,双方所住的房屋翻建为楼房,建筑面积增加到1091平方米,所有权依然归齐生。1999年7月份,齐生用该房在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后已经归还),从事洗浴生意。2001年3月该房被动迁部门部分动迁,动迁部门给付该房的锅炉房动迁费127800元,此款由齐生领取。

  随着房屋的变迁,齐生夫妻也开始因为房产的归属每日争吵。齐生认为自己已经62岁了,希望过一个平静的晚年,因为妻子总是窥视他的财产,经常让他心里不快。而妻子汪玉敏则认为夫妻一场,应该互相信任,财产也该不分彼此,这样,双方因为财产越来越不和睦,继而出现对簿公堂的局面。

  汪玉敏在法庭上提出双方感情不和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动迁款127800元、房产以及汪玉敏个人在外另借的50万元外债应该由双方共同所有和负担。

  齐生则认为,因为他们二人感情确实因为经济问题出现了裂痕,因此,同意离婚。但因为房产是他的婚前财产,不应该由两人平分,另外,汪玉敏所说的外债,也无人能够证明,他本人对此也一无所知。

  道里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因为原告起诉离婚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之前,因此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贵重的房屋和其它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但因婚后在经济问题上不能互相协商解决,导致双方产生隔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照准。现住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翻建属共同所有,应共同分割,动迁款及家庭其它财产应为共同财产,亦应共同分割。关于原告所说的50万元外债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等一切财产均双方平分。

  2 二审:债务共担

  拿到判决书后,齐生觉得对结果难以接受,齐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按照解释规定,齐生认为,他的离婚案件应该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来裁决。

  而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来裁决此案结果也将不同,为此,齐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调查,认为此案确实在婚姻法修改前立案,但因为一审时,婚姻法已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因此应按照新婚姻法裁定此案件。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十八条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这就否定了过去“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为修改前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新规定杜绝了图谋对方财产、为耗时间而拒绝离婚的不良行为。因此,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应归一方所有。按照此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改判。法院认为,齐生婚前的114.6平方米住房,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并于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经换证仍为原米数直至该房动迁,并在动迁部门留有房证档案,故应认定为齐生婚前财产。齐生婚后翻建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在二审中齐生提出的为建房屋所借的36万元款项,因为有凭据证明,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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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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