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职场里,我们很多人对于作为员工,应该拥有哪些权益,都有一些非常朴素的按照常理推断的认知:
比如,我曾经好多年都一直以为,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管是员工自己不愿意再续签合同,还是公司不愿意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都直接正常走离职手续就可以了。
合同到期不签了嘛,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吗?
要补充说明一下啊,虽然那时候我也是HR,但一直都不负责员工关系相关的模块的工作,也不会参与劳动纠纷问题的处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就一普通路人的水平,是不会影响平时工作的。
虽然这么多年,经过很多人的普法宣传,绝大多数职场人,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以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都有了比较大的提升。
但
如果继续签订合同,可能拥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我们可以看到,
从以上法条我们也注意到,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4个例外情况:
其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般来说不成立,因为既然都在一家公司连续签订过两次合同了,不太可能还存在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其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其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即,
可能还有的职场人,不是特别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和用处,可以参考我以前的这篇分享:
如果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拥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离职补偿金的权益
开头我提到,毕业后工作了好几年,我都以为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也是很正常两不相欠的事,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
那如果用人单位说,单位暂时困难,续签是可以续签,但工资得降一降,这种情况下不想签能要离职补偿金吗?
不续签的补偿金是N,N+1还是2N呢?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续签时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职级等,员工拒绝续签,也是需要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的。
我是余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专注分享求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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