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一是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提出了具体要求。
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属性是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名称 “硬质糖果”等。
分析:《配制酱油》(SB/T 10336-2012)中配制酱油的定义为: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其中酿造酱油的含量(以全氮计)不得少于 50%。而上述 7 种物质配制的产品未见酿造酱油,故其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
分析:该产品配料表中无芒果成分,故其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
复合配料的标示。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总量的 25% 时,无论复合配料有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无论其加入量为多少都必须将原始配料一一列出。当使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时,如果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可标示复合配料的标准名称,无须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分析:对照原料巧克力馅的配料表和糕点的配料表,可以看出成品糕点的配料表中,复合配料巧克力馅的成分与原料巧克力馅的成分不完全一致。
分析:按照此产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示,生产企业选用了标准规定标示方法中的“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而配料表里的“膨松剂”并不是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标明使用的膨松剂在 GB 2760 中的通用名称或其等效名称,如碳酸氢钠。如果是复配膨松剂,应分别标示其中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如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
分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告要求。根据标准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 10 号)的附件中规定:使用蛹虫草的食品,“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因此,该企业未在标签上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还应该包括食品净含量和规格、生产商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更多核查重点和案例详见《食品执法稽查标准实用手册》。
仲裁委仲裁员管理,仲裁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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