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到账90余万元,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竟把生效的判决书看成一纸空文。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的情况下,拒不申报其财产情况,在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19年2月,李某某收到90余万养猪场的转租金,并让他人将钱转入其儿子账户,李某某在其有大额资金进账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随后又将其中30万转移至其女儿名下。2019年12月,李某某同某公司签订《猪场合作协议书》,将养殖公司承租给对方,其持有35%股份,签订协议后,李某某陆续又将20余万的收益转至其子女账户。李某某未将该钱款履行判决,也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收入情况。
案件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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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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