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的例子并不少见,万典律师多年来经办的征收拆迁类案件中,违法强拆的案子就占很大一部分。有的是强拆行为被及时制止了,损失不算太大,但大部分都是拆了一部分或者完全拆掉了,被拆迁人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在这类强拆案件中,被非法拆除的不只是房屋,还包括房屋内的相关的财物来不及转移导致了一些损失。有的被拆迁人看房屋已经完全被拆掉了,没法恢复原状,心灰意冷,也不打算维权了,只能默默承受天大的损失,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是比天塌下来还严重的打击。
那么遭受强拆的这些损失还能追回来吗?谁来承担,如何赔偿?我们今天来探讨这个问题,希望那些遇到强拆遭受了损失的被拆迁人不要过早放弃维权,因为房屋不一定能恢复原状,但赔偿一分不能少。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合法强拆的,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
如果非法强拆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只要要满足以下条件:
1、引起损害发生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要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万典律师曾办理过的一个违法强拆案件,街道办强拆房屋,委托万典律师打官司,
该案件中,浙江省乐清市某村村民李xx,获得市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筑面积为为二百多平米的老房子进行了拆建,建成三间五层局部六层的房屋。
几年后政府征收拆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让其3日内自行腾空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三天后,以拆违为由擅自组织人员将李xx房屋强制拆除,
之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康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希望能够挽回损失。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被告未经依法征收即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系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随后李xx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街道办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乐清市人民政府xx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果被拆迁人没有维权意识,或没有找对维权途径,那么这巨额的损失就只能自己默默承受了。维护正义,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这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也是是万典律师一直以来秉持的宗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这个案件中,被拆迁人李xx保存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款收据、物品损失清单、房屋面积测绘成果书、房屋面积公示照片;视频、照片证明房屋原状以及强拆行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等等,这些有利的证据都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胜算。
所以大家如果遭遇了非法强拆,一方面不要丧失信心早早放弃;一方面要未雨绸缪,从一开始就尽可能收集好所有可能会用到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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